为依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盐亭县人民法院将定期对纳入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公开曝光。
盐亭法院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第三期)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
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生活
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
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榜上有名”的个人
记得早点还钱哦!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
盐亭县人民法院
提供被执行人执行线索
举报电话:0816—7224182
主编:胥春燕 编辑:陈悦 来源:盐亭县人民法院 盐亭政务
主办: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绵阳市音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盐亭县凤灵街道办指南社区梓江路1号
请登录之后再进行评论